问:哪些情形可以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含义不明确的:例如,招标文件规定,产品质保期至少一年。某投标人在该条款上应答满足,但没具体说明承诺的质保期究竟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会导致履约时存在不确定因素,但其应答又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此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具体质保期限。
2、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例如,以前面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至少为一年为例,如果某投标人在点对点应答中承诺为三年,而在投标函中承诺为一年,招标文件又未规定前后内容不一致时的修正规则,则这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向该投标人启动澄清。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此处的明显的文字错误,指的是文字个别内容存在笔误、错别字或者明显不合逻辑的情形。
4、涉嫌低于成本价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有串通投标嫌疑但需要投标人进行说明的;
6、有其他细微偏差的: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